甲方: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: 丙方: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 签订以下协议: 一、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宝丰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 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。 二、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。 三、甲方的权利: 1、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; 2、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、通报、罚款等处理 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; 3、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、监督。 四、甲方的义务: 1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; 2、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; 3、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、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 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。 五、乙方的权利: 1、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、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; 2、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; 3、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、奖励和福利待遇; 4、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; 5、有权向甲方介绍、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; 6、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。 六、乙方的义务: 1、交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; 2、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、管理、检查、监督和处罚; 3、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 不得违法、违规办理任何业务; 4、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 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; 5、不得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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