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投资银行借贷合同中国投资银行分行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:字第 号 建设项目: 借款单位: 主管部门: 签订日期: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单位: (以下简称甲方); 中国投资银行 分行(以下简称乙方)。 根据国务院(1985)29号通知发布的《借款合同条例》和《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》 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 项目所需资金 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 为明确各方责任 特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。 第一条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 (大写) 其中: 本金 建设期利息;人民币 (大写)元 其中: 本金元 建设期利息元 (以下简称“贷款”)。 上述贷款 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(大写) 第二条贷款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宽限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 第三条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 都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。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 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“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用款计划”);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 提送下年度“用款计划” 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使用 自转存之日起 乙方计收贷款利息 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 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。 第四条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 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